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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三 章 一般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08年09月12日)
第 23 條
本部行使前條介入權利時,應將通知書或申請書送達一般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限期三個月內答辯,屆期未答辯者,本部得逕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