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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三 章 一般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08年09月12日)
第 26 條
一般研發成果由執行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應將一般研發成果收入,分配一定比率予創作人;由本部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應將一定比率分配予創作人及執行單位。其人員獎勵之分配方式、範圍、比率等事項,應由執行單位擬訂並報由本部核定。

前項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人員之獎勵,以一般研發成果收入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創作人得參與一般研發成果之推廣、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創作人,包括一般研發成果創作之個人及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