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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三 章 一般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08年09月12日)
第 27-1 條
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一般研發成果商品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本部事先同意。
二、一般研發成果商品化能促進國防科技產業發展,經執行單位公告後,於一定期間之內,無國內企業表示願予商品化之意思,並經本部核准。

前項一般研發成果商品化,執行單位應繳交本部其所獲得總收入之一定比率;其比率由本部定之。

第二項應繳交一定商品化收入比率之一般研發成果,指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後商品化者,不包括該修正施行前已商品化,於修正施行後仍持續商品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