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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四 章 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08年09月12日)
第 34 條
國防研發成果運用所獲得之收入,由本部專案核定,將一定比率分配創作人或執行單位作為獎勵。其人員獎勵比率以收入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並得視個案之貢獻度、困難度或特性等之不同,調整分配創作人之比率。

依第四條取得授權使用國防研發成果之部外單位,應將運用國防研發成果所獲得收入百分之五十繳交本部,本部應將國防研發成果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收入,依規定報繳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但經本部與執行單位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