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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三 章 一般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08年09月12日)
第 9-5 條
簽辦、審議或核決一般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除涉及違法情事外,其循執行單位所訂內部程序進行一般研發成果定價,符合本辦法規定辦理一般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者,免除其於一般研發成果定價後,價格變化產生之執行職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