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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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
( 93年09月08日)
第 4 條
軍事機關辦理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採購,而不適用本法規定時,由國防部發布命令,並副知主管機關;其命令應記載不適用之條文,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