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軍事機關辦理前條採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採購前,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依前條命令辦理採購之必要。
二、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除獨家製造、供應或承做者外,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
三、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四、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契約總價上限。
五、付款條件應能維護公款支用之安全性。
六、作業文件應加註「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戰爭採購」字樣。
七、依本法第六十二條彙送之決標資料,應敘明係屬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之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