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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 90年12月28日)
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銷售,指有償移轉國防科技工業產品之所有權予國內外第三人之行為。

銷售對象為我國政府機構時,得由科技工業機構自辦,不適用本辦法合作或委託銷售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