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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委託經營之方式 第 一 節 民間機構未參與科技工業機構整建或擴建之委託經營 ( 105年11月04日)
第 16 條
主辦機關辦理本節所定委託經營,其委託經營契約期限至少三年,至多五年。

前項契約履行期間達二分之一時,得與原受委託之民間機構議價續約一次。但以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