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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機構委託經營時人員之疏處及權益保障 ( 105年11月04日)
第 32 條
主辦機關於委託經營契約期滿或終止前,辦理繼續委託經營之招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得標之民間機構應同意以原民間機構相當之待遇、福利,聘僱隨原委託經營機構移轉,且尚在職之人員。

受託民間機構因建立衛星分包體系,影響原委託經營機構隨同移轉人員權益時,主辦機關應監督其依法辦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