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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 91年08月07日)
第 12 條
軍品生產能力之輔導發展事項,如下:
一、推動軍、公、民營工廠與動員工廠技術合作。
二、動員工廠輔導講習或訪查。
三、運用軍工廠技術能力,輔導動員工廠生產軍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