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 91年08月07日)
第 3 條
應配合生產轉換演習之國防工業訂約工廠,稱之為動員工廠,由國防部與經濟部或有關部會會商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