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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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 91年08月07日)
第 7 條
各參與演習機關(單位)於生產轉換演習前,應先期完成下列事項:
一、動員工廠生產能力之調查。
二、動員工廠生產體系之編組。
三、與動員工廠簽訂生產轉換契約。
四、藍圖、工模具、樣板及製作說明之整備。
五、軍品生產能力之輔導發展。
六、有關動員生產原材料需求之調查與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