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 91年08月07日)
第 9 條
動員工廠區分為中心工廠與衛星工廠。

衛星工廠指具備軍事武器裝備、總成、零附件等相關軍需品之生產能力,依一定條件完成資格審查後建立之合格廠商。

中心工廠指前項衛星工廠之母體,即衛星工廠可視為中心工廠生產線之延長,兩者構成上(中)下游之生產體系。

國防部應指定衛星工廠、中心工廠,依其生產關係,編成動員工廠生產體系。

無適當中心工廠者,得由國防部指定所屬機關(構),作為動員工廠生產體系之管制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