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 108年06月19日)
第 5 條
基於訓練或研發除雷技術,得移交或保留殺傷性地雷。

主管機關非因戰爭之迫切需要,不得使用殺傷性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