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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 108年06月19日)
第 6 條
主管機關應公告佈雷區域。佈雷區域內殺傷性地雷之剷除,應於七年內完成;佈雷區域內如所屬地方縣市政府為亟需開發地區,主管機關應即配合剷除。其剷除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

主管機關未能於前項所訂時程內完成殺傷性地雷之剷除,應載明下列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准展期:
一、展期期限。
二、計畫內容及預定執行進度。
三、經費及技術之妥適性。
四、環境對除雷工作之影響評估。
五、展期對社會、經濟之影響評估。

前二項之剷除進度或事項,應每年向立法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