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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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 108年09月30日)
第 3 條
辦理補償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執行機關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
(一)編列補償費用。
(二)召開審查會議。
(三)其他關於補償重要事項之核定。
二、執行機關:
(一)受理補償事件之申請。
(二)補償事件調查處理意見及認定結果彙報主管機關。
(三)補償費發放作業。
(四)其他有關補償事件之處理。
前項審查會議,主管機關應邀請地方政府、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參與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