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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 111年11月11日)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申請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時,應即時提供相關災情資訊、所需救災人員、裝備、機具需求及其他可提供救災部隊之資源事項。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時,無法支援之操作人員、特種機具、重型機械或資材等,由受支援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辦理徵調、徵用及徵購作業。<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