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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 111年11月11日)
第 15 條
國軍人員協助災害防救成效卓著者,除依陸海空軍勳賞條例、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敘獎外,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辦理表彰及慰勞事宜。

國軍人員協助災害防救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本法第六十一條及相關法令辦理醫療、撫卹、慰問等事項。<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