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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 111年11月11日)
第 16 條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所需提供之人員、裝備、機具、設施、油料等相關費用,國防部得於主管預算項下視需要移緩濟急檢討調整支應。

前項預算不足支應災害防救費用者,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以中央政府災害準備金或預備金支應。

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國軍依請求協助民間車輛與機具徵調、物資徵購(用)、委商運輸、災民收容安置所需費用,應由受支援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及預算相關法令籌措歸墊,必要時得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