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 111年11月11日)
第 17 條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工作,不接受任何酬勞。但各級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益團體致送之慰勞金(物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