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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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 112年03月03日)
第 11 條
墓基埋葬棺木,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一公尺二十公分以下,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墓穴應嚴密封固。亡故官兵之事蹟,得依遺族意願列敘方志於瞻仰臺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