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 112年03月03日)
第 3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國防部,並委任所屬機關(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負責國軍示範公墓及其附設忠靈殿、國軍各地區忠靈塔之管理、維護、祭典、安葬(厝)申請等事宜之策訂及執行,並辦理空軍公墓及其附設忠靈塔(室)之管理及維護。
二、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負責空軍軍人公墓及其附設忠靈塔(室)之祭典及安葬(厝)申請事項之策訂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