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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 109年09月04日)
第 10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者,應經獎勵主體書面同意,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前項技術投資或授權非經獎勵主體書面同意,不得移轉、再授權或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