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 109年09月04日)
第 14 條
獎勵主體為檢查及瞭解執行獎勵項目之情形或財務狀況,得命受獎勵合格廠商提出相關文件、資料或報告;必要時,並得派員或會同有關機關(構)實地勘查或查核,受獎勵合格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