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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 109年09月04日)
第 2 條
政府及相關行政法人(以下簡稱獎勵主體)得於下列時機,擇適其業務屬性及預算經費之獎勵方式,獎勵列管軍品合格廠商:
一、為扶持、激勵國內國防產業之發展與升級。
二、依國軍建軍備戰需求研發特定列管軍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