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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 109年09月04日)
第 3 條
獎勵主體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列管軍品合格廠商,訂定獎勵措施:
一、發展國防產業績效卓著。
二、對國防事務有特殊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