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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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 109年09月04日)
第 4 條
列管軍品合格廠商依前條獎勵措施申請獎勵,除辦理優先採購軍品獎勵外,獎勵主體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構)之代表組成審查會實施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