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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 109年09月04日)
第 8 條
獎勵主體於獎勵核定後,除優先採購軍品外,應通知申請廠商於一定期限內,與獎勵主體簽訂獎勵契約;屆期未簽約者,除經獎勵主體同意展延外,視為撤回獎勵之申請。

獎勵主體於獎勵核定後,經發現申請廠商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獎勵主體應撤銷或廢止其獎勵;已簽訂獎勵契約者,解除或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