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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 109年09月04日)
第 9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捐(補)助者,受捐(補)助之合格廠商應設立捐(補)助款專戶並專款專用,及單獨設帳並建立完整捐(補)助案件檔案備查;有特殊情形須變更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計畫者,應先報請獎勵主體核准後,始得變更。

前項專戶內所生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之結餘款,應繳還獎勵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