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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 109年09月04日)
第 13 條
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於測試時,因申請廠商提供不安全或瑕疵之列管軍品或其他有可歸責申請廠商之事由,致測試機關、一部測試機關或第三人受有損害,申請廠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申請廠商,未於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通知所定期限賠償費用,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得終止其測試,並留置申請廠商交付測試之列管軍品,如有不足,並依法追償。

測試機關通知申請廠商繳付協助測試所生費用時,得視測試項目及實際需要,要求申請廠商併予提供金融機構擔保支付第一項所生損害賠償費用之保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