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 109年09月08日)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協助執行列管軍品安全維護事項(以下簡稱列管軍品安全維護),國防部得指派所屬機關(構)、單位、部隊及學校,或協請相關機關(以下合稱執行機關)支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