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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 109年09月08日)
第 6 條
國防部應於受理後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審查會,並通知申請廠商列席說明。

前項審查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算,二個月內完成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

第一項審查結果應以通知書通知申請廠商。

前項通知書(如附件二)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廠商之名稱、負責人或代理人之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申請案號及事由。
三、審查作成日期、審查結果及理由。
四、安全維護地點及範圍。
五、執行機關與其人數及裝備。
六、安全維護期間。
七、申請廠商應支付費用。
八、申請廠商應配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