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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 109年09月08日)
第 7 條
國防部為辦理前條審查作業認有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

申請廠商拒絕或不配合前項實地訪查,或不符合第四條所定申請條件者,國防部得不同意其列管軍品安全維護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