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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 112年09月06日)
第 12 條
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之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
一、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
二、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之品質評價。
三、其他與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有關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