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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 112年09月06日)
第 2 條
國防部得依國防任務及建軍備戰所需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公告受理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以下簡稱級別認證)之申請及相關事項。

依我國法律設立三年以上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廠商),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國防部申請級別認證:
一、從事國防產業。
二、研發、產製、維修項目屬國防部所定列管軍品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