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 112年09月06日)
第 5 條
國防部受理級別認證申請,應委託具備充足資源及認證能力之公正第三方,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申請廠商填具之申請書、文件及資料,完成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區分及鑑別。
二、依第七條至第十三條評鑑事項(如附表一)及評鑑基準(如附表二)評鑑申請廠商級別為甲級、乙級、丙級或未達認證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