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 110年11月23日)
第 7 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主管機關應將上一年度之採購執行進度及次年支用規劃,於每年五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備查。

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五月底前,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