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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 110年12月29日)
第 17 條
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由法人、團體或機構執行本條例第四條所列項目採購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該法人、團體或機構辦理採購,其招標、決標及履約之爭議,亦準用政府採購法異議、申訴與履約爭議調解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