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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 110年12月29日)
第 5 條
執行單位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執行單位辦理公告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所訂定之規格,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執行單位應視採購案件特性,訂定合理等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