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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 110年12月29日)
第 6 條
執行單位辦理採購,應符合下列利益迴避規定:
一、執行單位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主動迴避。
二、執行單位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執行單位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三、執行單位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組織階層表列三級以上單位主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廠商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該廠商不得參與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