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 102年03月26日)
第 2 條
國軍編制內車輛(以下簡稱軍車)應由車屬單位依據本辦法規定,向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軍司令部)登記,並領有行車執照及號牌後,方准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