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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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 102年03月26日)
第 6 條
車輛報廢繳回除帳,其行車執照及號牌處理規定如下:
一、車輛奉准後送,行車執照及號牌應隨車繳接收單位。
二、接收單位應將接收之行車執照及號牌隨同接收憑單送陸軍司令部辦理車籍註銷。
使用民用號牌者,應檢附監理單位開具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車主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