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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三 章 軍車之使用管理 ( 111年05月23日)
第 11 條
軍車以供公務使用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軍活動。
二、軍中康樂活動。
三、國軍人員團體活動。
四、國軍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
五、國軍人員出入交通不便之軍事處所。
六、少將階以上正副主官(管)出入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