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三 章 軍車之使用管理
( 111年05月23日)
第 11 條
軍車以供公務使用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軍活動。
二、軍中康樂活動。
三、國軍人員團體活動。
四、國軍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
五、國軍人員出入交通不便之軍事處所。
六、少將階以上正副主官(管)出入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