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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三 章 軍車之使用管理 ( 111年05月23日)
第 13 條
路程在五十公里以上有火車或其他較經濟之交通工具者,不得使用軍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運輸軍品。
二、長途駕駛教練及演習訓練。
三、巡迴作業及特種勤務。
四、上校以上主官在其轄區(防區)內巡視。
五、緊急傳令及臨時搶修。
六、接領車輛持有證明文件。
七、將級主官(編階)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