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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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三 章 軍車之使用管理
( 111年05月23日)
第 17 條
軍車行駛高速公路行車之規定如下:
一、懸掛(噴有)軍字號牌之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大客車、大、小貨車、巡邏車及指揮車、救護車,經鑑定性能無行車安全顧慮,准行駛高速公路,演、訓及其他車輛除戰時及特定任務外不准行駛。
二、應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