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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5月23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編制內軍用車輛(以下簡稱軍車):指國軍現行裝備及其他經納入國軍財產之各型車輛。
二、國軍人員:指現役軍人、國防部與其所屬機關(構)、學校、部隊(以下簡稱單位)之文(教)職及聘雇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