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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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四 章 重大交通事故處理、賠償及處罰
( 111年05月23日)
第 20 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軍車重大交通事故:
一、致人死亡負有刑責。
二、致人重傷,經權責機關鑑定負主要責任。
三、致車輛或裝載物品損失賠償達保險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並經鑑定負主要責任。
四、因駕駛人疏失或車輛保養不良,致車輛損毀達四級以上保養修護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