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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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五 章 違規處理及處罰
( 111年05月23日)
第 29 條
軍車在營內停放,不按規定位置及不整齊者,或在營外行駛車容不整潔及臨時停車未留人看管者,其駕駛軍(士)官申誡一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