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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5月23日)
第 3 條
軍車管理作業權責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軍司令部):軍車駕駛執照製發、考驗、換補、移轉等作業程序之研訂及重大交通事故之預防事項。
二、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憲兵指揮部):軍事需要之交通管制、重大交通事故之處理及違規統計事項。
三、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軍車保險及重大交通事故賠償規定之研訂事項。